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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7
内蒙古自治区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
员异地用血报销工作方案
一、政策范围
自献血之日起三个月后,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按照以下规定临床免费用血:
1.献血者本人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时,无限量免费用血。五年后医疗临床用血时,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2.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时,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3.献血者本人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者,根据临床治疗需要,本人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配偶、父母、子女终身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二、报销标准
1.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核定内蒙古自治区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0﹞2686号)的相关规定报销用血费用。
2.报销总金额不超过用血发票中输血费用总金额。输血费用中的配血、储血及输注费用等不属于报销范围。
三、提交材料
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在自治区内异地用血报销费用时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献血者本人无偿献血证原件。
2.有效身份证件(献血者、用血者、委托代办人)原件。
3.就诊医院出具的用血清单和用血发票复印件。
4.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用血报销时,须提供与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四、报销结算
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在自治区内异地用血报销费用时需按以下规定执行:
1.异地用血费用由用血地中心血站或中心血库先行报销,呼和浩特地区用血者费用由自治区血液中心先行报销。用血地未设中心血站或中心血库的,可由与用血地比邻的中心血站或中心血库先行报销。
2.异地用血费用支出由献血地与用血地血站之间审核结算。
3.异地用血费用具体结算时限至少为每季度一次,具体结算时间和结算方式由相关血站之间协商确定。
五、工作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血站应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推进方便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自治区内异地用血报销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序稳妥实施。
2.各级血站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善管理制度,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简化报销手续,提高服务质量,为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3.积极推进全区医疗机构与血站的信息化建设。全区采供血信息管理系统未联网前,用血地和献血地血站之间采取手工结算方式;全区采供血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后,采取网上结算方式。逐步推行由用血地医疗机构先行报销工作,切实方便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临床用血。
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的用血原则,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症,规范临床用血行为。
5.各级血站要加强对无偿献血返还报销工作的日常管理,确保异地用血报销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异地用血报销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督导检查。
本方案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来源:内蒙古血液中心